素材規範

buyurflow RMNR|廣告刊登規範

凡於本平台申請或委託刊登廣告之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下稱「委刊者」),均應遵守本《廣告刊登規範》(下稱「本規範」)、中華民國法令、相關主管機關規定及刊登地區之適用法令,並應符合《Google 廣告政策》(Google Ads Policies)及其不時修訂之內容。 

委刊者無論透過本平台、「聯絡我們」、電子郵件或其他本平台指定方式提交廣告刊播申請或廣告素材,均應於提交前閱讀並同意本規範;不同意本規範者,不得使用本平台之廣告刊登服務。 

委刊者應確保所提供之廣告素材、文案、連結、落地網頁及其所推廣之商品或服務均屬真實、合法,且已取得所需之授權、許可或資格,並不得有虛偽不實、引人錯誤或侵害第三人權利之情形。 

如廣告有違反或疑似違反本規範、法令、主管機關規定或《Google 廣告政策》之情形,本平台有權不經事前通知,逕行拒絕刊登、停止刊播、下架或移除。廣告經本平台或 Google 審核通過,不代表本平台對其合法性、真實性或合規性提供任何保證,亦不因此免除或減輕委刊者應負之責任。 

一、廣告規格 

旨在確保廣告在各式裝置(PC/行動端)正常、清晰顯示並維持基本品質。實際顯示效果可能因裝置、版位、系統排版或 Google Ads 規格而有所調整。 

  1. 尺寸、比例與規格基準 

廣告素材應符合以下核心技術指標,禁止使用損壞、模糊、過度壓縮、解析度不足、文字無法辨識或其他影響正常顯示之圖片: 

素材類型 

畫面 

比例 

最小尺寸 (px) 

建議尺寸 (px) 

接受檔案 

格式 

單檔容量上限 

橫向圖片 

1.91 : 1 

600x314 

1200x628 

PNG、JPG 

5,120 KB (約 5 MB) 

方形圖片 

1 : 1 

300x300 

1200x1200 

PNG、JPG 

5,120 KB (約 5 MB) 

前述規格如與 Google Ads 最新規格不一致,委刊者仍應符合刊登當時 Google Ads 所適用之規格;本平台並得依實際刊登需求,要求委刊者補充、調整或重新提供廣告素材。 

  1. 版面編排規定 

廣告素材之版面編排,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文字排版規範:廣告素材禁止以標點符號堆疊(如「強效!!!」)、異常空格(如「特 價 專 區」)、不當使用大寫英文,或其他濫用文字、數字、字母、標點或符號方式,刻意加強視覺效果或吸引注意。 

  1. 誤導性圖像禁止:廣告素材禁止使用「使用前/使用後」對照圖像,或其他可能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之效果產生錯誤認知,或引發外貌或身心焦慮之對比呈現方式。 

  1. 素材設計規範:廣告素材之外圍,不得加註任何外框、邊框或描邊。 

  1. 圖面字數限制:廣告素材圖面所含文字應簡潔扼要。純圖像廣告不得超過 20 字;系統自動帶入商品之廣告不得超過 14 字。前述字數計算不包含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警語、聲明等必要文字。 

 

二、廣告內容審查流程 

  1. 審查流程 (系統審查及人工複核): 

  • 廣告素材提交後,本平台得視實際需要透過系統進行初步審查,原則上於 24 個工作小時內完成初步審查。審查範圍包含素材是否含有違規關鍵字、圖像辨識結果是否異常,以及到達網頁(Landing Page)內容是否違反本規範等。前述期間不包含委刊者補件及人工複核所需時間。 

  • 經系統判定有違規疑義者,得轉交人工審查團隊複核。人工複核未通過者,本平台將拒絕該廣告刊登,並說明拒絕之原因。 

  1. 上線後監控與即時下架 

  • 廣告上線後,本平台得透過系統進行監控追蹤;若偵測有違反本規範之情形或其他異常,本平台得不經事前通知,逕行下架該廣告,並通知委刊者。 

  • 本平台倘接獲媒體或其他第三方之檢舉或通知,經本平台審查有違規疑義者,得逕行採取下架、限制曝光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1. 素材異動與重新送審 

  • 廣告素材如有任何異動(包含但不限於文案內容、圖片素材、到達網頁連結等),委刊者應重新提交審查,不得於原審核通過之素材基礎上逕行變更,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本平台審查機制。 

  • 委刊者未依前項規定重新送審而逕行變更者,本平台得逕予下架,該廣告應重新進入審核流程。 

  1. 審查聲明 

  • 本平台之審查或複核機制僅為廣告刊登管理措施,不構成對廣告內容真實性、合法性或適當性之保證或背書。廣告經本平台審查通過,或本平台未即時發現違規情形,均不免除委刊者依本規範及相關法令應負之責任。 

 

三、嚴禁刊登項目 

廣告素材、到達頁面及相關商業行為,凡涉及以下類別之一者,本平台得逕予退件或下架;情節重大者,得對廣告帳戶採取限制投放、暫停或停權措施:  

  1. 平台商務保護與惡意招商限制: 

  • 以貶損、攻擊他人商品或品牌信譽為訴求之廣告,或涉及跨平台不當比較之內容。 

  • 未經相關通路官方授權,逕以大型商場招商、特定通路聯名促銷等名義刊登,可能與本平台商業利益產生衝突之內容。 

  1. 法令禁止或高度管制之物品:  

  • 菸品類:紙菸、電子菸、加熱菸、雪茄、菸斗、菸草、電子菸匣、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以及所有相關配件或替代品,依《菸害防制法》及本平台政策不予刊登。  

  • 危險管制物品類:槍砲、彈藥、刀械(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管制範圍為準)、爆裂物、防身噴霧器、管制藥品(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施用毒品之器具。 

  1. 社會安全與善良風俗:  

  • 成人用品:色情媒介、情趣用品、成人影片、視訊交友;限制級(18禁)書籍、用品或電玩。但本規範第五條第4款所列成人衛生防護用品,不在此限。 

  • 歧視與仇恨言論:涉及種族、性別、國家、宗教、年齡或性傾向之歧視、貶抑或攻擊言論。 

  • 有害身心安全之內容:涉及霸凌、自殺或自傷之明示或暗示,或足以引發社會大眾恐慌、不安或反感之血腥、暴力、恐怖畫面,及具體呈現手術過程或開放式傷口之圖像或影像。 

  1. 詐欺行為與網路安全風險: 

  • 欺罔行為:仿冒商品(含高度近似正品之仿製品)、金字塔式銷售、非法或變質多層次傳銷(老鼠會)、以不合理低價吸金為手段之組織性銷售行為,以及宣稱「快速致富」、「保證獲利」、「低風險高回報」、「躺著賺」等不實投資或詐騙內容。  

  • 惡意程式:危害或擅自存取電腦、裝置或網路的軟體,包括但不限於駭客程式、間諜軟體、電腦病毒、木馬、強制重新導向等。 

  • 侵害安全之工具:萬能鑰匙、萬能鎖具、針孔攝影機或其他偷拍、竊聽設備。 

  1. 政治或其他社會高度敏感議題: 

  • 政黨、候選人、競選、公民投票倡議、政治性募款,或其他足以引發社會集體對立之廣告。 

  1. 其他法令禁止或違法之行為,及《Google 廣告政策》之違規行為 

 

四、廣告內容原則 

委刊者刊登之所有廣告內容,無論其品類是否屬本規範第五條、第六條所列之特別管制事項,均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 禁止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廣告內容就其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成分、效能、用途、原產地、製造者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亦不得以對比或特別顯著方式呈現,使消費者產生錯誤之整體印象。 

  1. 廣告內容應與實際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一致: 
    委刊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1. 委刊者責任: 
    委刊者提交廣告,即表示並保證其提供之廣告素材(包括文案、圖片、影音、商標、代言人肖像等)及到達網頁內容,均已合法取得必要授權或擁有相關權利,且未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商標權、肖像權或其他權利。 

 

五、限制刊登項目(需事前人工審查與檢附證明) 

以下廣告類別屬法規或政策敏感範疇,委刊者應透過本平台提供之「聯絡我們」管道提交完整廣告素材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文號、代理或授權證明)申請審核,經本平台人工審核通過後,始得上線刊登;未檢附證明文件或審核未通過者,一律退件處理:  

  1. 感官衝擊內容: 
    影視、遊戲等預告片、宣傳素材,其內容涉及打鬥、驚悚特效或不雅言語暗示者。(本項不適用於真實暴力、血腥或恐怖攻擊等畫面,該等內容仍依第三條規定一律禁止刊登。) 

  1. 公益彩券經銷業務: 

  • 限政府特許發行之公益彩券代理經銷業務,且應符合發行機構所訂之相關規範。 

  • 申請審核時應檢附發行機構核發之經銷資格證明或合法委託銷售證明。 

  • 未具合法經銷資格或涉及非法博弈者,本平台不予刊播。 

  1. 博弈遊戲: 

  • 限不涉及以金錢或其他有價物作為賭注、輸贏或兌換之合法線上社交卡牌遊戲。 

  • 應於明顯處標示遊戲分級級別。 

  • 非法之博弈行為,本平台不予刊播。 

  1. 成人衛生防護用品: 
    如保險套、潤滑劑等衛生用品;屬醫療器材者,申請審核時應檢附醫療器材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並一併適用本規範中關於醫療器材廣告之相關規定。 

  1. 特殊社會服務: 
    包括合法登記之當舖業者廣告、宗教團體或組織之宣傳廣告、代理銷售受著作權保護出版品之廣告。申請審核時應檢附當舖業合法設立及營業證明、宗教財團或組織合法設立或登記證明、著作權授權或合法代理銷售證明等相應文件。  

  1. 深度偽造及真人仿製: 
    廣告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人工智慧生成之個人影像者,應於廣告素材中明顯處清楚標示。 

  1. 求才廣告: 
    申請審核時應檢附委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 

  1. 藥品、醫療、醫療器材及化妝品: 

  • 藥品: 

  • 僅限合法藥商刊登,並須於刊播前取得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處方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依法僅得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本平台不予刊登。 

  • 申請審核時應檢附有效之廣告核准文件、委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委刊者為合法藥商之證明。  

  • 廣告須全程且清晰標示廠商名稱、藥品許可證字號、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且不得變更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 

  • 醫療(含醫學美容): 

  • 僅限依法設立之醫療機構刊登。 

  • 申請審核時應檢附委刊者為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 

  • 廣告內容應符合《醫療法》第61條、第85條、第86條及相關法規,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當方法招攬病人(包含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健康禮,或是宣傳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優惠付款方法)。  

  • 醫療器材: 

  • 僅限合法醫療器材商刊登,並須於刊播前取得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醫療器材之說明書載明須由醫事人員使用,或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廣告對象之品項者,其廣告依法僅得登載於專供醫事人員閱聽之媒體或相關活動,本平台不予刊登。 

  • 申請審核時應檢附有效之廣告核准文件、委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委刊者為合法醫療器材商之證明。 

  • 廣告須全程且清晰標示產品名稱、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登錄字號、廣告核准刊播文件字號,且不得變更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 

  • 化妝品: 

  • 申請審核時應檢附委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 

  • 廣告不得明示或暗示宣稱任何醫療效能(包含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且不得有虛偽或誇大、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之情事。 

  • 其他禁用詞句:廣告不得使用本規範附件一「化粧品廣告禁用詞句」所列之詞句,亦不得以同義詞、諧音、圖像、符號或其他方式傳達相同或類似意義。 

  1.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 申請審核時應檢附委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 

  • 廣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或以其他方式涉及下列內容: 

  • 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但符合本規範附件二所列通常可使用之詞句者,不在此限。 

  • 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 減輕或降低與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 中藥材效能(例如「清熱解毒」)。 

  • 其他不實、誇張、易生誤解、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之內容。 

  • 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取得許可之食品,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1. 健康食品 

  • 申請審核時應檢附委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有效之健康食品許可證字號。 

  • 廣告不得明示或暗示宣稱任何醫療效能,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範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或誇大之情事。 

  1. 動物用藥品 

  • 僅限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刊登。 

  • 申請審核時應檢附委刊者為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之證明。 

  • 廣告不得明示、暗示或影射具有超越登記內容範圍、虛偽誇張之成分或效能。 

 

六、特殊品類法規宣稱與警語比例細則 

以下品類屬法規高度限制宣稱範疇,委刊者應於廣告素材中嚴格遵循法規所定之宣稱用詞限制及法定警語版面比例(包括指定警語文字、字體佔版面比例等),廣告內容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未依規定標示警語,或使用本規範或法規禁止宣稱用詞者,本平台得逕予退件或下架:  

  1. 瘦身美容業 

  • 指涉及瘦身美容服務、美容美體課程或特定美體儀器施作等相關廣告。 

  • 廣告不得明示或暗示宣稱任何醫療效能,且不得有虛偽或誇大、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之情事;如涉及化粧品、食品或健康食品,並應分別遵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相關交易契約並應符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 酒類與含酒精類廣告(警語面積有法定限制) 

  • 一般酒類商品: 

  • 廣告應全程且清晰標示「禁止酒駕」,並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法定警語。  

  • 上述警語,應至少佔全廣告版面10%之連續獨立面積,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警語顏色,應與廣告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  

  • 廣告不得鼓勵或提倡飲酒,不得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之身心健康。 

  • 酒類廣告促銷之贈品金額不得超過當次酒品交易金額三分之一,且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  

  • 含酒精類內服藥品廣告(如保肝酒、養命酒等): 

  • 廣告應全程且清晰標示「本藥品含酒〇%V/V(或〇度),服用過量,有害健康。請勿於工作前及工作中使用。」含酒精之西藥內服液劑並應同時刊載「請至藥局、藥房購買」。  

  • 上述警語,應至少佔全廣告版面五分之一之連續獨立面積,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三分之二;警語顏色,應與廣告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 

  • 廣告如有飲用畫面,應以附有刻度之計量器清楚示範正確用法及用量,不得以動作、畫面或言詞誤導民眾將藥品作為飲料大量使用。 

  1. 金融、證券與信用卡廣告 

內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內容。 

  • 證券、基金與投資: 

  • 基金廣告應於廣告中直接且清楚揭示「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之警語;該警語不得以超連結或其他導連方式取代。 

  • 除上述警語外,應另依基金類型及廣告內容,同時揭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10條所定之適用警語或相類警語;屬版面受限之圖像式廣告者,前述適用警語得以清楚易辨識之連結,直接導向完整揭示該等警語之頁面。 

  • 上述之警語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同一廣告上其他部分最小之字體,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閱覽相關廣告時,均可顯而易見。 

  • 廣告不得為保證獲利、負擔損失之表示,亦不得以採訪投資人之方式廣告促銷。  

  • 應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及其他相關規範。 

  • 現金卡: 

  • 廣告應全程且清晰標示「借錢不還,再借困難」或「以債養債、終身受害」警語,並應佔全廣告版面八分之一版面刊登上述警語,字體須明顯、不得小於14號字。 

  • 廣告應直接連結至完整揭露警語、利率負擔區間及所有費用項目之活動網頁。  

  • 信用卡: 

  • 廣告應全程清晰標示「謹慎理財、信用無價」或「謹慎理財、信用至上」等相關警語,並應佔全廣告版面十三分之一版面刊登上述警語,字體須明顯、不得小於14號字。  

  • 廣告應直接連結至完整揭露前述警語、循環信用利率負擔區間、預借現金手續費用及其他費用查詢管道之活動網頁;倘涉及分期付款服務者,該活動網頁並應揭露分期付款利率、手續費及其總費用年百分率負擔區間。 

  1. 遊戲軟體廣告 
    廣告應於明顯處標示遊戲軟體之分級級別;倘為遊戲上市前刊播之廣告,其分級級別尚未確定,應以中文明顯標示本遊戲尚未上市,分級級別評定中之警語。 

  1. 出版品、電影與數位創作廣告 

實體或數位出版物(如書籍、雜誌、小說、網路漫畫、有聲書等)之廣告應遵循下列規範: 

  • 內容與分級限制:廣告不得出現性暗示、過度裸露或血腥暴力等不當畫面。 電影廣告內容應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不得出現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之情結。 

  • 禁止惡意誘餌點擊:廣告不得以聳動、驚悚、血腥或與出版品內容完全無關之刺激性片段作為誘導點擊之誘餌;點擊後之到達頁面應為該出版品之合法閱讀平台或販售商場。 

 

七、到達頁面(Landing Page)與促銷真實性 

  • 網頁安全性與相關性:點擊廣告後之到達頁面(Landing Page)應與廣告素材所宣傳之商品、服務或活動有實質關聯,且應可正常瀏覽及使用,不得導向建置中、失效(如 404 錯誤)、錯誤、含有惡意程式、強制或未經同意自動下載檔案之網頁。 

  • 禁止惡意私下導流(維護買賣安全):到達頁面應為委刊者合法營運之官方網站或公開電商賣場,不得惡意跳轉或引導消費者至第三方通訊軟體、私人帳號、惡意軟體或封閉式社團。 

  • 價格及促銷條件一致性:廣告所標示之價格、折扣、贈品及其他任何促銷方案,應與到達頁面實際提供之內容完全一致;如有活動期間、數量、適用對象、付款方式或其他限制,應於廣告素材中以清楚且易於辨識之方式揭露,或加註「活動辦法詳依官方頁面」等相類之警語。不得使用過期活動、不實折扣、虛構原價或偽裝成系統功能之按鈕誘導點擊(如:將素材設計得像系統關閉按鈕誤導委刊者點擊)。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真實,且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 

 

八、 違規處理機制與免責聲明 

為維護 buyurflow RMNR 平台之服務品質、系統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凡違反本規範者,本平台管理端得依情節輕重採取以下處置: 

  1. 廣告退件與下架:廣告素材未通過審查者,本平台將予以退件並註明原因;已上線之廣告如經檢舉或嗣後複查判定違規者,本平台得不經事前通知逕行下架。 

  1. 時效性內容處置:具時效性之活動素材(如:限時特賣、過期活動、特定節慶檔期),如活動已結束或超過時效,本平台得不經事前通知逕行下架。  

  1. 帳戶暫停與停權:委刊者如惡意重複提交違規素材、蓄意利用技術手段規避審查,或涉及詐欺行為,本平台得對該廣告帳戶採取暫停投放或永久停權之處分。 

  1. 法律責任歸屬(免責聲明): 

  • 委刊者應保證其廣告文案、圖片、商標、代言人肖像及到達頁面等內容,皆已取得合法授權,並符合本規範、《Google 廣告政策》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 

  • 因廣告內容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違反法令或《Google 廣告政策》,致本平台或統一資訊(股)有限公司受有損害、遭Google限制投放、停權、扣款、追償或採取其他不利益措施,或遭第三人求償、涉訴或受主管機關裁罰者,應賠償本平台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所支出之合理必要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和解或賠償金額;本平台如已先行支付、賠償或遭扣款,得向委刊者求償。 

 

【規範變更修訂權】 本平台得因中華民國法令、主管機關規定、市場環境或廣告系統政策之變更,修訂並公告本規範。修訂內容自公告所載生效日起生效;因法令、主管機關要求或Google政策須立即調整者,得自公告日起生效。委刊者應隨時留意官方網頁之最新公告,以維護自身權益。 

 

附件一:化粧品廣告禁用詞句 

以下詞句依《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附件一及附件四列示,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不得使用於化粧品廣告。 

 

一、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 

  1. 活化毛囊 

  1. 刺激毛囊細胞 

  1. 增加毛囊角質細胞增生 

  1. 刺激毛囊讓髮絲再次生長不易脫落 

  1. 刺激毛囊不萎縮 

  1. 堅固毛囊刺激新生秀髮 

  1. 增強(增加)自體免疫力 

  1. 增強淋巴引流 

  1. 改善微血管循環、功能強化微血管、增加血管含氧量提高肌膚帶氧率 

  1. 促進細胞活動、深入細胞膜作用、減弱角化細胞、刺激細胞呼吸作用,提高肌膚細胞帶氧率 

  1. 進入甲母細胞和甲床深度滋潤 

  1. 刺激增長新的健康細胞、增加細胞新陳代謝 

  1. 促進肌膚神經醯胺合成 

  1. 維持上皮組織機能的運作 

  1. 放鬆肌肉牽引、減少肌肉牽引 

  1. 重建皮脂膜、重建角質層 

  1. 促進(刺激)膠原蛋白合成、促進(刺激)膠原蛋白增生 

  1. 有效預防落髮/抑制落髮/減少落髮、有效預防掉髮/抑制掉髮/減少掉髮 

  1. 頭頂不再光禿禿、頭頂不再光溜溜 

  1. 避免稀疏、避免髮量稀少問題 

  1. 預防(防止)肥胖紋、預防(防止)妊娠紋、緩減妊娠紋產生 

  1. 瘦身、減肥 

  1. 去脂、減脂、消脂、燃燒脂肪、減緩臀部肥油囤積 

  1. 預防脂肪細胞堆積 

  1. 刺激脂肪分解酵素 

  1. 纖(孅)體、塑身、雕塑曲線 

  1. 消除掰掰肉、消除蝴蝶袖、告別小腹婆 

  1. 減少橘皮組織 

  1. 豐胸、隆乳、使胸部堅挺不下垂、感受托高集中的驚人效果 

  1. 漂白、使乳暈漂成粉紅色 

  1. 消除浮腫 

  1. 不過敏、零過敏、減過敏、抗過敏、舒緩過敏、修護過敏、過敏測試 

  1. 醫藥級 

  1. 鎮靜劑、鎮定劑 

 

二、涉及其他醫療效能之詞句 

  1. 換膚 

  1. 平撫肌膚疤痕 

  1. 痘疤保證絕對完全消失 

  1. 除疤、去痘疤 

  1. 減少孕斑、減少褐斑 

  1. 消除(揮別)黑眼圈、消除(揮別)熊貓眼、消除(揮別)泡泡眼、消除(揮別)眼袋 

  1. 預防(消除)橘皮組織、預防(消除)海綿組織 

  1. 消除狐臭 

  1. 預防抵抗感染、避免抵抗感染、加強抵抗感染 

  1. 消炎、抑炎、退紅腫、消腫止痛、發炎、疼痛 

  1. 殺菌、抑制潮濕所產生的黴菌 

  1. 防止瘀斑出現 

  1. 除毛、脫毛 

  1. 修復受傷肌膚、修復受損肌膚 

  1. 治療肌膚鬆弛、減輕肌膚鬆弛 

  1. 皺紋填補、消除皺紋、消除細紋、消除表情紋、消除法令紋、消除魚尾紋、消除伸展紋 

  1. 微針滾輪、雷(鐳)射、光療、微晶瓷、鑽石微雕 

  1. 生髮、毛髮生長、促進毛髮生長、刺激毛髮生長 

  1. 睫毛(毛髮)增多 

  1. 藥用*1、藥皂*1、藥水、藥劑 

相關法規如有修正,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內容為準。 

附件二:食品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類似之詞句 

以下詞句依《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附件一及附件二列示,得為食品之宣傳或廣告內容,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通常得使用之詞句或類似之詞句 

  1. 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 

  1. 幫助消化。 

  1. 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 

  1. 改變細菌叢生態。 

  1. 使排便順暢。 

  1. 調整體質。 

  1. 調節生理機能。 

  1. 滋補強身。 

  1. 增強體力。 

  1. 精神旺盛。 

  1. 養顏美容。 

  1. 幫助入睡。 

  1. 營養補給。 

  1. 健康維持。 

  1. 青春美麗。 

  1. 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 

  1. 促進新陳代謝。 

  1. 清涼解渴。 

  1. 生津止渴。 

  1. 促進食慾。 

  1. 開胃。 

  1. 退火。 

  1. 降火氣。 

  1. 使口氣芬芳。 

  1. 促進唾液分泌。 

  1. 潤喉。 

  1. 生津解渴。 

二、營養素或特定成分得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或類似詞句 

營養素或特定成分 

得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或類似詞句 

維生素 A 或 β-胡蘿蔔素 

一、 有助於維持在暗處的視覺。 

二、 增進皮膚與黏膜的健康。 

三、 幫助牙齒和骨骼的發育與生長。 

維生素 D 

一、 增進鈣吸收。 

二、 幫助骨骼與牙齒的生長發育。 

三、 促進釋放骨鈣,以維持血鈣平衡。 

四、 有助於維持神經、肌肉的正常生理。 

維生素 E 

一、 減少不飽和脂肪酸的氧化。 

二、 有助於維持細胞膜的完整性。 

三、 具抗氧化作用。 

四、 增進皮膚與血球的健康。 

五、 有助於減少自由基的產生。 

維生素 K 

一、 有助血液正常的凝固功能。 

二、 促進骨質的鈣化。 

三、 活化肝臟與血液中的凝血蛋白質。 

維生素 C 

一、 促進膠原蛋白的形成,有助於傷口癒合。 

二、 有助於維持細胞排列的緊密性。 

三、 增進體內結締組織、骨骼及牙齒的生長。 

四、 促進鐵的吸收。 

五、 具抗氧化作用。 

六、 有助於維持牙齦與皮膚的正常功能。 

維生素 B1 

一、 有助於維持能量正常代謝。 

二、 幫助維持皮膚、心臟及神經系統的正常功能。 

三、 有助於維持正常的食慾。 

維生素 B2 

一、 有助於維持能量正常代謝。 

二、 有助於維持皮膚的健康。 

菸鹼素 

一、 有助於維持能量正常代謝。 

二、 增進皮膚、神經系統、黏膜及消化系統的健康。 

維生素 B6 

一、 有助於維持胺基酸正常代謝。 

二、 有助於紅血球中紫質的形成。 

三、 幫助色胺酸轉變成菸鹼素。 

四、 有助於紅血球維持正常型態。 

五、 增進神經系統的健康。 

葉酸 

一、 有助於紅血球的形成。 

二、 有助於核酸與核蛋白的形成。 

三、 有助胎兒的正常發育與生長。 

維生素 B12 

一、 有助於紅血球的形成。 

二、 增進神經系統的健康。 

生物素 

一、 有助於維持能量與胺基酸的正常代謝。 

二、 有助於脂肪與肝醣的合成。 

三、 有助於嘌呤的合成。 

四、 增進皮膚和黏膜的健康。 

泛酸 

一、 有助於維持能量正常代謝。 

二、 增進皮膚和黏膜的健康。 

三、 有助於體脂肪、膽固醇的合成及胺基酸的代謝。 

鈣 

一、 有助於維持骨骼與牙齒的正常發育及健康。 

二、 幫助血液正常的凝固功能。 

三、 有助於肌肉與心臟的正常收縮及神經的感應性。 

四、 活化凝血酶元轉變為凝血酶,幫助血液凝固。 

五、 調控細胞的通透性。 

鐵 

一、 有助於正常紅血球的形成。 

二、 構成血紅素與肌紅素的重要成分。 

三、 有助於氧氣的輸送與利用。 

碘 

一、 合成甲狀腺激素的主要成分。 

二、 有助於維持正常生長、發育、神經肌肉的功能。 

三、 調節細胞的氧化作用。 

四、 有助於維持甲狀腺激素的正常分泌。 

五、 有助於維持正常基礎代謝。 

鎂 

一、 有助於骨骼與牙齒的正常發育。 

二、 有助於維持醣類的正常代謝。 

三、 有助於心臟、肌肉及神經的正常功能。 

四、 有助於身體正常代謝。 

鋅 

一、 為胰島素及多種酵素的成分。 

二、 有助於維持能量、醣類、蛋白質與核酸的正常代謝。 

三、 增進皮膚健康。 

四、 有助於維持正常味覺與食慾。 

五、 有助於維持生長發育與生殖機能。 

六、 有助於皮膚組織蛋白質的合成。 

七、 有助於抗氧化。 

鉻 

有助於維持醣類正常代謝。 

硒 

有助於抗氧化,抵抗氧化壓力。 

蛋白質 

一、 人體細胞、組織、器官的主要構成物質。 

二、 幫助生長發育。 

三、 有助於組織的修復。 

四、 為肌肉合成的來源之一。 

五、 可用於肌肉生長。 

膳食纖維 

一、 可促進腸道蠕動。 

二、 增加飽足感。 

三、 使糞便比較柔軟而易於排出。 

四、 膳食中有適量的膳食纖維時,可增加糞便量。 

  • 註ㄧ:營養素「含量」應符合「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及「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規定,方得標示、宣傳或廣告其可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 

  • 註二:鉻每日最低攝取量需達 6μg,方得標示、宣傳或廣告其可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 

  • 註三:營養素或特定成分可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用於標示、宣傳或廣告時,應敘明其係屬各該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 

相關法規如有修正,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內容為準。